郑州父亲为女儿婚姻状告女儿女婿共同还钱结局太意外!
导读: 女儿与女婿闹离婚,父亲为他们的这段婚姻,将女儿、女婿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10万元借款。12月19日下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执结此案,在执行的努力下,“前女婿”黄某与“前岳父”胡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女儿与女婿闹离婚,父亲为他们的这段婚姻,将女儿、女婿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10万元借款。
12月19日下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执结此案,在执行的努力下,“前女婿”黄某与“前岳父”胡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在两人闹离婚期间,胡某多次找到黄某催要欠款,均被其以资金紧张、家里拆迁款未到位等各种理由。胡某为此将小两口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两人返还借款及利息。
“当时女婿说要借钱,想着是一家人就没打欠条,谁知道还是走到了这一步,如果小两口不离婚了,那这钱我也可以不要了。”胡某在法庭上说。
对此,黄某辩称,自己从2012年起一直在给别人打工,期间从未做过生意,对胡某所诉要求自己的10万元借款毫不知情。且自己与小胡在胡某起诉时已处于分居状态,生活上各顾各的。所以这笔借款他没有用到一分钱,请求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的女儿小胡则表示,这笔钱是黄某以做生意为由向父亲借的,借钱的时候是两人一起去拿的。后来黄某把这笔钱都放到了自己账户里,最后用来还车贷了,所以这笔债务属于黄某个人债务,自己不应当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胡某未提供借条等书面证明其曾经向二被告出借款项10万元,但是,黄某在电话、微信聊天中多次承认曾经向原告胡某借款10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故对黄某提出的未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胡某要求二被告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法判令黄某与小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胡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期间内的利息。当庭宣判后,黄某和小胡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尽管胡某希望女儿女婿能恩恩爱爱,但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小胡仍旧选择了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心疼女儿的胡某眼见黄某迟迟不履行义务,便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立即向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经过走访了解到,黄某有固定的工作,且其所在村庄也即将发放拆迁款,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而其一直迟延履行,是在和胡某“赌气”。
执行便决定从做黄某的思想工作入手,打开案件的突破口。于是,执行一方面做好申请执行人胡某的情绪安抚工作;另一方面,又多次找到被执行人黄某,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详细告知其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将会面临的被法院罚款、甚至移送追究其拒执罪等严重法律后果。
最终在执行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某一半53594元的执行款,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纠纷。和解协议签订后,黄某当场履行,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梦见钱被盗
且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为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且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针对父母转给子女及其配偶的钱款性质,也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经认定属于借款,则通常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如果经认定属于赠与,则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除非有明确证明该赠与仅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与。
因此,如果父母想向已婚子女单独赠与财产,则应在转账附注中特别说明,说明这笔钱就是给其子女个人的,或者与受赠人签订明确的赠与协议,如子女一旦离婚,则在财产分割时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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