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年纪管理成婚挂号婚姻的效力若何认定?
导读: 湖南幼师摸鸟门原告姜丽生于1987年8月25日,被告索云忠生于1978年11月2日。原告姜丽与被告索云忠系爱情,两边于2002年10月30日到民政部分管理成婚挂号手续,民政部分将原告姜丽出生日期填写为“1981年8月25日”,核发…
湖南幼师摸鸟门原告姜丽生于1987年8月25日,被告索云忠生于1978年11月2日。原告姜丽与被告索云忠系爱情,两边于2002年10月30日到民政部分管理成婚挂号手续,民政部分将原告姜丽出生日期填写为“1981年8月25日”,核发告终婚证。二人配合糊口时代,于2003年4月2日生养男孩索有志。2011年2月19日,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喧华,越日原告姜丽离家外出。原告姜丽于2011年3月1日要求与被告索云忠仳离,孩子由被告索云忠扶养。
第一种概念认为:原告姜丽虽未达婚龄领取告终婚证,但其提出仳离时,已达婚龄,无效婚姻景象已消散,按照《最高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一)》(以下称《婚姻法》诠释一)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划定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的无效婚姻景象已经消散的,不予支撑”之划定,原告姜丽与被告索云忠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应按仳离案件处置惩罚,依照《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相干划定举行裁判。
第二种概念则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系无效婚姻。第一、原告姜丽未到婚龄领取成婚证的举动,了《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6条、第10条第4项的划定,其婚姻无效;第二、《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12条划定,无效或被打消的婚姻,自始无效;第三、按照《最高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二)》第3条的划定,“受理仳离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该当将婚姻无效的景象奉告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讯断”。
第一种概念认为原告姜丽与被告索云忠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应按仳离案件处置惩罚的意见,是认为原告姜丽仳离时(2011年3月1日),其已达婚龄。
起首,从《婚姻法》诠释(一)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划定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的无效婚姻景象已经消散的,不予支撑”的字意理解,的无效婚姻景象已经消散的,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撑,当事人损失的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该条文并没有划定,的无效婚姻景象已经消散的,无效婚姻主动变化为正当婚姻。纵观我国相干婚姻、法例,也无哪一条划定无效婚姻可主动变化为正当婚姻。并且,本案原告姜丽是仳离,而非申请婚姻无效。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12条的划定,无效或被打消的婚姻,自始无效。若何理解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呢?无效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产生效力。即从当事人成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效力,而不是从婚姻挂号构造某宣告之时起才没有效力。
再次,可用归缪法申明问题,假如许可无效婚姻主动变化为正当婚姻,那么,婚姻的效力若何认定?是否是婚姻挂号后延至当事人到已达婚龄时的时段,婚姻关系无效,已达婚龄后的时段有用。照旧当事人到已达婚龄时,其婚姻效力具有溯及力。然而纵观我国现有的相干婚姻法例,并没有对婚姻效力溯及力方面的划定,由此可见,此概念明明站不住脚。
第二种概念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6条划定,“成婚年纪,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勉励”。本案中,原告姜丽未达婚龄即与被告索云忠到民政部分管理成婚挂号手续,其举动是违法、错误的。原、被告的婚姻属《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10条第4项划定的婚姻无效的景象之一。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基于无效婚姻的性子、社会危害性等缘故原由,此类案件,一经受理后,是否宣告无效,是否继续审理,已经不再由当事人意志决定。对于婚姻效力的问题,依法、依享有审查决定权。因此,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不合用关于撤诉等的有关划定。对当事人以仳离为由提起的诉讼,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景象依法奉告当事人。
来源:
免责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他媒体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引起的纠纷,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将在24小时内作更正、删除等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