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轨致婚姻破裂无方持微信聊天记录可多分财产?
导读: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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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
妻子发现丈夫有出轨的种种迹象,决定起诉结束婚姻。丈夫一再否认,不同意离婚。这该怎么办?在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近日审理的一桩离婚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男方出轨的关键之一。在面前,丈夫最终承认其真实性。
分析了陈霞与李俊的聊天记录以及李俊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李俊向陈霞承认酒后乱性并道歉;李俊还向其他女子表达爱意,并提到值班时,妻子带女儿来送夜宵,同事都很羡慕,自己却不等。最终,李俊承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认为,两份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虽然陈霞无法说明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但第三者确实存在;而李俊没有其他反驳,宣泄情绪一说不合常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李俊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陈霞要求离婚的同时,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李俊对婚姻破裂存在,以及婚姻法中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酌定陈霞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5%,李俊只分45%。由于陈霞抚养女儿,所以双方的判归陈霞,陈霞按照比例补偿李俊一百多万元。
表示,以往举证配偶出轨,另一方通常提交的是开房记录、艳照等,这些取证难度都比较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释明确,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所以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使用。
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的效力如何呢?解释,庭审对提交的要做三性认定,即真实性、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
还说,由于微信非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用人是当事人,微信在法律上就与案件没有联系。目前,审理中一般是依靠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的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
一份微信记录在法庭上出示后,法庭通常会听取相对方的质证意见。如果对方对这份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内容也认可,那是可以作为认定其出轨的;但如果对方提出,认为公证是单方做的,未经本人同意;或者聊天的不是本人;又或者虽然承认聊天的是本人,但提出他的种种陈述是为了维系婚姻,事实上并无出轨行为,那么法庭通常还要结合其他,比如捉奸的报警记录、相关的证人证言或是亲子鉴定结论,来判断一方是否出轨。
2014年4月,阿星因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找老乡阿梅借10万元,并且还有人。阿星写了张借条,交给阿梅。今年上半年,阿梅至法院起诉,要阿星还债,但除了所欠的10万元,还多了一笔11.2万元借款,阿梅提交两张借条作为。
阿星一看大喊委屈。他说,原本借10万元,每月都要付利息给阿梅,但到了2015年,连着几个月,利息拿不出来,阿梅就提出利息要提高。2015年4月,两人协商后,阿星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重新计算利息后,直接加到本金中,写明借款11.2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内还清。按照阿星的说法,阿梅答应在人签字后,旧借条,没想到却出现两张借条。
通过微信聊天内容的对照分析,法院认为阿梅主张的第二笔借款不明,依法对该借贷事实不予确认,仅确认本金10万元的借款。双方虽然协商约定了利息,但已超过国家的上限,已还利息超出部分可以冲抵本金,最终法院判决阿星向阿梅返还8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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