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如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导读: 在线测字打分习总指出:“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70年前的1950年5月1日,首都20万群众参加了中华人民国成立之后第一个国际劳动节的庆典。那一天红旗猎…
在线测字打分习总指出:“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70年前的1950年5月1日,首都20万群众参加了中华人民国成立之后第一个国际劳动节的庆典。那一天红旗猎猎、鼓声喧天,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国婚姻法》在节日的气氛中宣布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被誉为“普遍性仅次于的根本”,为实现男女平等奠定了法律基础。
自1922年召开的二大第一次做出《关于妇女问题的决议》,中国就把争取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在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的工农在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指导下对婚姻家庭制度做了最初探索,如1930年闽西根据地的《妇女青年条例》《闽西婚姻法》;1931年鄂豫皖根据地的《婚姻问题决议案》等。1931年,签发了《中华苏维埃国婚姻条例》,明确提出婚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断壮大的反帝反封建将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制度的不断推向前进,《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法暂行条例》等相继出台,确定了新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原则。
1948年秋天,解放战争即将迎来胜利曙光,新中国的蓝图在领导人的脑海中徐徐展开。这时,如何完成新主义的重要任务之一——解放妇女,如何在即将到来的新中国建立一套新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重要准备工作。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号称国摇篮的西柏坡隆重召开,华北、西北、山东、华中、华南等解放区的妇女干部85人出席这次会议,另有中央直属机关80多名干部列席。就在这次会议期间,召集中央妇委负责人布置了准备制定新中国婚姻法的任务。
据时任中央妇委委员的罗琼回忆:一天傍晚,对妇委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当时中央妇委驻东柏坡,而等中央领导住在西柏坡,东、西柏坡相距二三里地。那时,与王光美刚刚结婚不久,就在两间土墙泥顶的新房里,热情接待了妇委会的负责人。他表示中国人民的战争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为即将到来的新中国拟定一部婚姻法,这是一项神圣而又艰巨的任务,中央妇委当即成立了以为首的起草小组,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和王汝琪等。虽然当中只有王汝琪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律系,真正学过法律,但其他同志有着长期的斗争经历,更有做妇女工作的经验。起草小组主要的是提供的那份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国婚姻条例》。因关系五万万的婚姻、家庭幸福问题,起草小组的同志们极为慎重,几次派出工作组就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共同商议,几易其稿。讨论中争议最大的是第9条:“确定离婚,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虽然离婚已成共识,但有的同志担心离婚太会不利于社会稳定,尤其在农村,必定要触动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导致他们成为反对派;另外一些同志则顾虑马上就要进城,担心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为借口,另觅新爱,抛弃农村的原配。但态度鲜明,主张一方可以离婚。
1949年3月23日,中央妇委随中央和解放军总部一起离开西柏坡迁往北平,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中央妇委进一步对婚姻法条例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
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历时二月有余。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
婚姻法草案在当时被分送各党派、中央人民、全国政协以及各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又经政务院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并由亲自主持,经中央人民委员会副、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两次,其内容和文字经过反复修改后定稿。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中央人民签发命令,宣布“中央人民委员会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国婚姻法,应自一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条例和均予废止”。
《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自中央妇委着手准备至定稿历时一年半,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的斟酌、讨论和修改,凝聚着多方人士的心血。
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严重了中国人民的婚姻,断送了无数青年男女的幸福生活,更把一代又一代妇女推入痛苦的深渊。婚姻法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明确“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主义婚姻制度””。正如1950年4月26日《》中所说:“这部新的婚姻法完全符合全中国男女人民的一致要求。它的颁布有划时代的意义——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行了新主义的婚姻制度。”新的婚姻法代表中国广大劳动妇女的利益,它的宣传贯彻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从而了时代发展潮流,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社会变迁。
婚姻法共8章27条,包括结婚条件、夫妻间义务、父女关系、离婚条件、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等。从内容上看,婚姻法中更多的条文在于对离婚的,充分体现婚姻中的离婚,以及离婚中对妇女在身心健康、财产补偿、抚养子女、再婚生活等方面的。婚姻法通篇贯穿四个原则:婚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妇女,彻底杜绝旧婚姻制度中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童婚、收养童养媳、守寡等,同时有利于建立婚姻美满、家庭和睦、男女双方身心健康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央和中央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并于1951年和1952年,连续下发关于宣传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和,1953年再次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短短的几年内,婚姻法的颁布和宣传贯彻彻底涤荡了旧婚姻家庭制度的污泥浊水,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不仅如此,婚姻法将广大妇女从封建落后的思想意识和陈规的中解放出来,中国妇女的面貌从此焕然一新,以自尊、自信、自强的姿态屹立于世界妇女之林。
来源:
免责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他媒体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引起的纠纷,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将在24小时内作更正、删除等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