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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杨*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元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必传、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
原告杨*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元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必传、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按民俗举行婚礼结婚,婚时感情一般,2008年11月14日生育女孩黄晓*,2009年4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31日生育女孩黄佳*。原、被告婚后不久,双方彼此发现对方性格与自己不合,因生活琐事频频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吸毒屡教不改,未对家庭和孩子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婚后的几年间,被告就因吸毒被行强制三次。被告吸毒屡教不改,对夫妻感情造成极大的,原告为此曾于201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来在被告家人的劝说及被告的恳求下,原告才同意给被告一次的机会。但被告此后仍然不思,于2014年11月30日因吸毒再次被行强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难以共同生活。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判令婚生女孩黄晓*由原告抚养,黄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被告黄*辩称:原、被告是经恋爱而结婚。被告吸毒虽是事实,但被告并未上瘾,只是偶尔吸毒。自2014年被后,被告就再也没有吸过毒品。被告虽染过毒品,但被告还是照顾家庭的,所赚的钱都交归原告用于家庭生活。现被告有信心而且愿意,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况且孩子还小,需要双方共同抚养照顾,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的机会,与被告和好。原告可以回来与被告生活,监督被告一段时间,如被告再吸毒,原告可以随时要求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黄*于2005年农历12月认识恋爱,2008年农历2月按农村习俗举婚礼结婚,2008年11月14日生育长女黄晓*。2009年4月1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9月间,原现被告吸毒,之后双方常为此发生争吵。2010年8月,被告因涉毒被三亚市机关。2010年10月,被告瞒着原告当了原告的首饰,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负气离开被告到保亭县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因涉毒于2010年12月25日被保亭县机关。2010年12月27日,原告杨*以被告黄*吸毒屡教不改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3月1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该已于2011年3月25日生效。判决后,被告黄*有所、,双方随后恢复了和好,并于2013年1月31日生育次女黄佳*。2014年11月30日,被告因涉毒(携带毒品)被万宁市机关(同年12月15日被),12月1日,原告离开被告家到海口市打工,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2月8日,原告提起本案离婚诉讼。诉讼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再三表示愿意,请求与原告复好,原告与被告和好,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杨*和被告黄*属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女儿,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发生婚姻纠纷,主要是因被告黄*多年沾染毒品不听原告规劝所致。因被告吸毒,原告于2010年12月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被告有所改过,双方之间因此恢复了和好,并于2013年1月生育了次女黄佳*,夫妻关系有所改善。原告本次提起离婚诉讼,是因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再次沾染毒品被机关所致。鉴于双方因此分居的时间尚短暂,诉讼中被告再三诚恳表示愿意,戒掉毒品,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才能建立起和睦的家庭关系,培养起较牢固的夫妻感情。因此,被告黄*应正视自己吸毒涉毒的违法给妻子、家庭和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尊重、理解原告杨*热切盼望其戒掉的良苦用心,,决心彻底。原告杨*应本着被告的宽容,继续鼓励、帮助、监督被告,使被告早日脱离毒品,重新建立和睦恩爱的夫妻关系,共同养育尚年幼的两个女儿。故原告杨*应当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以放弃离婚的念头,与被告黄*重归于好,共同养育孩子为妥。综上,原告杨*要求与被告黄*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第二条的,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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