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签下入赘协议 感情破裂欲离婚受阻
导读: 陈廷敬后人据悉,2006年,栗牢入赘贺玲家当了上门女婿,双方按约定签了一份协议书,按协议书的约定,栗牢到贺家主要责任是赡养贺家二老及哥嫂,为明确责任,栗牢交押金4000元,栗牢没有赡养自家老人的责任,栗家中栗…
陈廷敬后人据悉,2006年,栗牢入赘贺玲家当了上门女婿,双方按约定签了一份协议书,按协议书的约定,栗牢到贺家主要责任是赡养贺家二老及哥嫂,为明确责任,栗牢交押金4000元,栗牢没有赡养自家老人的责任,栗家中栗牢的财产可以处理,孩子姓氏一胎姓贺、二胎自愿。这份协议书,双方还签字视为同意。如今感情破裂后,栗牢想离婚,无奈这些“霸王条款”却成了阻碍。
经过调查,庾岭法庭认为,婚前双方签的协议本质上是无效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是责任,不因任何事由或协议而改变。赡养贺玲父母,按现行法律,栗牢应尽的是协助贺玲赡养之责,至于贺玲的哥嫂,则在其次。栗牢理应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任何理由和条件可为之;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孩子姓氏选择权主要是孩子自身,而不在父母。孩子长大后有权选择,父母的约定不得损害孩子的权益。
采访中,庾岭法庭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招婿入赘女方家时让男子写契约协议是农村人从上世纪就遗留下来的一个,其目的在于约束夫妻双方尤其是男方。它是以相关条款住男方在女方家中履行扶家养老、支撑女方家庭门面,并使女方姓氏香火得以延续的一个协议。一般除了双方当事人及各自户族相关人员出面外,还会邀请当地的村组干部到场作为。“这种协议及其约定并不,一旦夫妻之间真的闹离婚,相互之间感情破裂,这样的协议书是不会起作用的。”这名工作人员说。
来源:
免责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他媒体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引起的纠纷,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将在24小时内作更正、删除等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