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签署令 四类服刑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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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习签署令 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 8月29日电 国家习29日签署令,根据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常委会
(时政)习签署令 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
8月29日电 国家习29日签署令,根据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常委会关于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
根据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后不具有现实社会性的四类罪犯实行: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国成立以后,参加过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犯罪,故意、、抢劫、、放火、爆炸、投放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性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等严重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完)
1949年来实行过7次
1959年12月4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共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2~3次
1960年11月28日和1961年12月25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两次共了11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范汉杰、李仙洲、廖耀湘、杜建时等。
第4~6次
1963年4月9日、1964年12月28日、1966年4月16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的战争罪犯,实行,三次共了145名“战争罪犯”。
第7次
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战争罪犯,实行,并予以权。这次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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